国务院817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7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自2025年9月28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核心目标是规范国际海运市场秩序、提升监管效能,为我国参与全球海运治理提供制度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7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25年9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修改背景与通过程序该决定由2025年9月12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旨在完善国际海运领域的管理规范。
国务院第817号令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核心内容为针对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反制条款。
我未获取到817号令全文原文,但我可以提供核心条款信息。
1、新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2025年1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第14号令,以下简称14号令),并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旧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第11号令)。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历年的考试重点主要集中在包装、集装箱装箱、散装液体及散装固体相关科目,涵盖法规条款理解、申报流程、安全技术要求及违规处罚等内容。具体如下:包装科目重点 法规条款理解:第八条:禁止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曾出判断题)。
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5、而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也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要具备相应的适航和适装的条件,才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
6、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凭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由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表明其业已办理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保险的证明文件。
1、总则立法目的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适用范围水路运输: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均在我国管辖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货物运输。辅助业务:船舶管理、代理(旅客/货物运输代理)等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核心内容概述第一章 总则立法目的: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促进健康发展。适用范围:水路运输: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均在我国管辖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货物运输。

3、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保障市场秩序与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需遵守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代理等服务。国家鼓励公平竞争,禁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涉及水路运输,指始发港、挂靠港及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与货物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指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代理等。国家鼓励公平竞争,禁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5、是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活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要求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1、《江苏休闲渔船管理办法》是江苏省休闲渔业船舶的主要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适用范围 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江苏省管辖水域内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各类休闲渔船及其经营主体。休闲渔船是指为满足游客休闲、观光、垂钓等需求,在特定水域内开展活动的船舶。
2、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有确定的负责人。第七条 申请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营水路运输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4、第十一条 小型船舶违反本办法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小型船舶参与走私活动,情节严重的,收回《登记证书》和《海关监管簿》,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交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