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船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船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2026-08-10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目的是强化对渔业港口和船舶的管理,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推动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的责任与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制定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规划,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渔业养殖主体(企业、所有人或经营人)隐患排查制度建设与定期排查 建立定期和专项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检查周期(如每月、每季度)及责任人。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覆盖渔业船舶、养殖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全要素。专项排查情形 法律法规更新: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标准修订或废止时。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加强对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监管,逐船勘验,逐艘核实船证相符、证业相符情况,规范渔船管理和渔业生产秩序。最后,山东省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

山东省船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船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在涉渔船舶监管方面,山东省将对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分类坚决去存量、遏增量。加强对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监管,规范渔船管理和渔业生产秩序。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也是重要的一环。

法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责险,而渔业(尤其是海洋捕捞)被纳入高危行业范畴,因此渔船投保安责险具有法定强制性。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于2014年11月10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9日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涵盖总则,制造、改造与维修,航行、作业与停泊,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5条。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目的是强化对渔业港口和船舶的管理,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推动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的责任与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制定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规划,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设施、人员和其他进出我省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第三条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山东省规范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于2014年11月10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9日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涵盖总则,制造、改造与维修,航行、作业与停泊,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5条。

法律分析:《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经2014年11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制造、改造与维修,航行、作业与停泊,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5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目的是强化对渔业港口和船舶的管理,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推动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尚未废除。该规定于2021年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目前仍处于有效实施状态,是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的责任与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制定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规划,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1、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后开工或已建成工程应服从先开工工程。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在施工并相遇的区段,一方要求对方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增加费用由提出要求方承担。

2、例行养护作业由辖区航道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并由省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航道管理实际,制定本省航道专项养护工程管理程序。

3、并抄报交通部备案,必要时报交通部审查批准后实施;专用航道发展规划由专用航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和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对方部门参加,涉及特定领域时还需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参加。